中華民國獸醫學會章程

 
本章程於:
民國63年 8月 3日成立大會通過施行
民國68年 8月 3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
民國70年12月 5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
民國72年 1月 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
民國78年12月1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
民國82年12月12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
民國113年5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
 
 
第一章 總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獸醫學會。英文譯名為 The Chinese Society of Veterinary Science.
第 二 條:本會以提倡獸醫學術之研究發展,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,並提高其水準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所在地區。
第 四 條:本會得於各省(市)設立分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第 五 條:本會得設分科委員會,以從事獸醫學各學科及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事宜,其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第二章 任
第 六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提倡獸醫學學術研究發展。
2.舉行獸醫學學術演講會、學術研討會及專題討論會。
3.發行獸醫學術性雜誌及其他相關刊物。
4.聯絡國內外獸醫學學術團體,促進學術交流。
5.其他有關獸醫學發展事項。
第三章 會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名譽會員、終身會員、學生會員五種:
1.個人會員:
(1)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獸醫或相關科系畢業,對獸醫研究有興趣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,理事會通過者。
(2)高級職業學校有關獸醫科畢業六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者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,理事會通過者。
2.團體會員:
凡與獸醫學術有關之團體,贊成本會宗旨,申請加入本會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團體會員。
3.名譽會員:
凡對獸醫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,經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。
4.終身會員:
個人會員年資滿十年,經申請由理事會通過,且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。學生會員之年資不列入個人會員之年資計算。
5.學生會員:
凡在大學或專科學校修習獸醫學科或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,不含研究所碩、博士班學生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第 八 條:會員權利及義務:
1.個人、終身及團體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其他應享之權利。但團體會員限派一人為代表,其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與個人會員同。名譽及學生會員除無表決、選舉與被選舉權外,其權利義務與個人及團體會員相同。
2.會員有遵守會章、執行決議案,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凡本會會員年滿65歲且已繳費達15年未曾中斷者,即可免繳會費。但名譽會員免繳會費。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第 九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1.訂定章程。
2.選舉理、監事。
3.討論會務並決定進行方針及工作計畫。
4.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。
5.褒獎對於獸醫學術事業有貢獻之會員。
第 十 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均由會員大會分別選出,組織理事或監事會,綜理一切會務。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並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處理會務,擔任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理、監事之任期為三年。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。如理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按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。未遞補前得列席會議。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一條:理、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票選外,必要時得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決議,改用通訊投票方式選舉,其辦法另訂之。
第十二條:本會得設分科委員會,其選任之主任委員,以本會之理事或評議員擔任為原則。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,由理事會決定後聘定之。
第十三條: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秘書或辦事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評議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推薦之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掌:
1.擬訂並執行工作計畫。
2.處理會務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3.召開會員大會。
4.遴選會務人員(秘書長、委員)。
5.審核新會員入會。
6.編造預算及決算。
第十六條:監事會之職掌:
1.監察會務之進行。
2.審核預算及決算。
3.調查並處理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五章 會
第十七條: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之。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,或會員三分之一提議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八條:召開會員大會,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出通知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,不在此限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理監事聯席會必要時得召集之,為因應實際需要,本會得以視訊方式舉行。
第六章 經
第二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入會費與常年會費。
(1)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常年會費伍佰元。學生會員會費減半。
(2)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。常年會費貳仟元。
(3)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調整。
2.補助費。
3.自由捐贈。
4.其他收入。
第廿一條:經費之存支,概由理事長及祕書長會同辦理之。
第廿二條:凡會員,逾半年欠繳常年會費者,得停發本會刊物,若在本年內補繳者,得恢復之。
第廿三條: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,即予停止權利,但經補繳後,得恢復之。
第廿四條: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,得經理、監事聯席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廿五條:本會經費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,編製報告書,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之。
第七章 附
第廿六條:本組織於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將悉數捐獻給政府教育或研究機構。
第廿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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